小米因广告链接触碰即下载被判赔偿用户 1 元是怎么回事?近期有不少的小伙伴们根据企查查查询到有关于“小米因广告链接触碰即下载被判赔偿用户 1 元”的裁决书,大部分的网友都不清楚到底小米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会赔偿用户一元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小编这就为大家清晰的还原小米公司赔偿 1元案始末,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一起看看以下的内容吧。
小米因广告链接触碰即下载被判赔偿用户 1 元是怎么回事
近日,范某与小米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原告范某要求小米公司停止发送广告、赔偿因触碰广告自动下载APP而损失的数据流量费用1元。
法院认为,小米公司向范某推送广告的行为未损害有关权利,且原告可更改设置避免广告干扰,但小米公司广告链接提供点击即下载服务,未事先取得原告下载许可,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判决结果为,小米公司赔偿范某1元。
仔细梳理这一案件,原告向法院提出两点诉讼请求:一是被告赔偿原告因触碰广告自动下载APP而损失的数据流量费用1元;二是被告停止通过手机内置的涉案浏览器APP、涉案应用商店APP向原告推送广告。
最后法院支持了第一个诉讼请求。对于第二个请求没有支持。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被告通过涉案手机的两个APP推送广告、通知行为本身,并未侵害原告的有关权利,且原告可以自己变更涉案手机的有关设置,减少或避免广告、通知的干扰,故原告的该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触碰广告自动下载应用而损失的数据流量费用1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被诉广告链接中提供点击即下载应用的服务,未事先取得原告的下载许可,构成侵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取证时使用了移动数据流量,涉案侵权行为会造成数据流量的损失,基于此,虽然对于具体的损失费用,原告未提供证据直接证明,但根据本案的侵权情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1元,应属合理,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
最后判决为,小米公司赔偿范某1元。此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范外楼负担1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案件涉及两个角度值得关注,一是为什么只判决“1元”?
《首席风控合规官》特约评论员,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夏海波律师看来:点击即下载造成的实际损失就是数据流量的费用损失,金额不可能高,就是象征意义,主张高了也得不到支持;另外不管赔偿金额是多少,只要赔偿了,就证明了被告在点击即下载这块未征得用户明确同意,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醉翁之意不在这“1元”的赔偿价值,而是其背后的权益问题和其示范性意义。事实上,类似于引导下载等案例还有很多,而且近年来也大多集中在互联网相关领域。
就在2021年9月7日即将于举行的G7峰会上,英国信息专员伊丽莎白·德纳姆(Elizabeth Denham)呼吁其他国家联合起来对抗网络上的 Cookies 弹窗。Denham 女士表示:“单靠某一个国家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英国国家数据监督机构信息专员办公室(ICO)提出了一个“未来愿景”。网络浏览器甚至设备范围内的设置将“允许人们设置他们所选择的持久的隐私偏好,而不是在他们每次访问网站时通过弹出窗口进行设置”。这将“确保人们的隐私偏好得到尊重”,同时改善体验。ICO说,它相信这种方法“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并且符合数据保护法”。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不同的技术公司或标准组织之间的合作。
2020 年,美国 TikTok (原字节跳动旗下抖音的海外版)用户共提起了 21 起彼此独立的集体诉讼案,均称 TikTok 渗入用户的设备,提取大量私人数据用于广告推广和获取利润等。Tiktok 则否认了这些指控。但据路透社2021年2月26日报道,TikTok 与美国用户就数据隐私问题达成和解,同意支付 9200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6 亿元)集体诉讼和解金。
二是我们现在身处网络社会,各种APP推送,对我们意味着什么?
受访律师向《首席风控合规官》透露,该案件是侵权案件,从一审法院判决书来看,会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本案中,涉案手机应用商店APP向原告推送“通知栏”广告信息,不侵害其安宁权;
2、本案中,涉案浏览器APP向用户推送广告链接不侵犯知情权;
3、本案中,涉案浏览器APP的广告链接中提供点击即下载应用的服务,未事先取得原告应用下载的许可,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此外,这个案件也引出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安宁权,案件中有所涉及。目前对于安宁权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将之纳入隐私权保护制度中。通常认为隐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点在立法上得到了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肯定。并被称为民法典的立法亮点。
就私人生活安宁来说,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考量其个人生活状态是否有因被诉行为介入而产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程度的侵扰。并且判断时并非仅依据权利人个人的主观心理感受,而需以社会习俗、一般理性人的感受等客观因素为标准。范某某主张涉案手机的涉案应用商店APP向“通知栏”推送广告信息,侵害了其安宁权。
但法院判决是,本案中,涉案应用商店APP是为涉案手机提供软件、游戏应用下载服务的电子平台。该APP通过涉案手机“通知栏”向用户推送内容为“恭喜您!获得5元话费!”的信息,点击该信息会进入该APP的“福利专区”,浏览到多款APP下载服务和福利活动。可见该信息系涉案手机涉案应用商店APP推销其下载服务的广告信息的通知,而推送广告是互联网服务“广告+免费”基本商业模式的体现,《小米隐私政策》亦对用户会收到相关的推广信息,予以了明确约定。原告对此应有一定了解,如若其个人不愿意被该类通知信息打扰,仍可以通过变更该APP或涉案手机的通知设置,避免涉案手机“通知栏”再出现此类信息。至于原告称关闭通知设置,将妨碍其无法接受其他消息的意见,本院认为涉案手机应用商店APP并非社交或通讯软件,关闭该APP的通知设置,既不影响该APP的使用功能也不影响接收涉案手机其他APP的“通知栏”信息,能够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可以在兼顾不同用户的使用体验同时,避免该情形下广告类信息对用户可能的侵扰。
基于上述情况,就原告主张的涉案手机应用商店APP向其推送“通知栏”信息行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原告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害。
受访律师还向《首席风控合规官》透露,这一案件可以归属于互联网广告营销的大范畴,但这个案件并没有提及是否有利用大数据精准营销。
未经同意向不特定群体发送商业广告,在司法实务中涉及三方面问题:
一是双方通过签订以一方提供发送商业广告的方式向另一方提供商业推广服务,由于侵犯了不特定公众的个人隐私,违反社会公德,所签署合同会导致无效;
二是提供此等服务的一方一般是控制并拥有大量公众个人手机、邮箱等信息的组织,而在收集这些信息的过程中是否获得不特定公众的同意,则关涉到企业的信息保护合规问题;
三是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即“下游”的行为,到底属于侵犯了公众何种权利,目前尚无统一的定论。在(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642号案例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此种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保持安宁的权利,或者是隐私权。而在其他的案例中,法院多将其认定为隐私权的一种。无论是签署有关获取推送商业广告的服务合同,还是出于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目的,个体和企业均应注意加强在信息保护方面的合规,注意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的同意、明示原则,因为这一行为不仅仅会导致合同的无效,甚至会导致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问题。
为了“1元”打官司,最后赢了“1元”却要额外支付100元受理费。听起来有些不划算,但是原告范某某想要取得的效果或许并非这点钱。“1元”案无论是案件标的还是纠纷类型,都不显眼,更谈不上大案、要案。但更多体现的则是一种明确的法治态度和法律意识,即公民的相关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哪怕就是那一个小小的“弹窗”。
最后,《首席风控合规官》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资产、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个人的信息知情权等等,无论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具备合规意识,依法保护数据安全,依法使用与保护个人信息,确得数据价值链安全延展、合法使用、收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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